(资料图片)
8月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缓缴8月至10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3年3月底前补缴即可。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内,市民使用医保进行结算。
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此次阶段性缓缴适用的参保单位,包括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此次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缓缴政策。
阶段性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将及时报销、应报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