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乘坐动车,预计2小时45分到达目的地,却因延误,实际用时3小时23分。刘某因此错过末班地铁和公交,他认为铁路部门违约,便将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南宁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火车票票款差价42元及违约损失38元。近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请。


(资料图)

刘某通过铁路12306App购买了一张2024年10月20日D588次从广州南站至南宁东站的二等座车票,该车次19:38发车,预计用时2小时45分钟,票价250元。当日,刘某乘坐的动车准时发车,快到南宁东站时,因前方准备进站的列车接收不到信号临时停车,该列车根据铁路调度安排临时停车,后于23:01到达南宁东站。出站后,刘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花费38元。

事后,刘某认为其为赶上南宁末班地铁和公交,特意购买D588次列车车票,但列车晚点,全程实际用时3小时23分,与后续预计用时3小时14分的动车次用时相近,而该车次票价仅208元。他多花了42元,他所乘坐的动车车次迟延到站,铁路部门违约。刘某遂将国铁南宁局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退还火车票票款差价42元及违约损失38元。

南宁东站站台(资料图)。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摄

法院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车票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刘某购买了列车票,持票准时乘坐,晚于图定时间半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南宁东站并出站。从刘某购买车票至出站时止,该客运合同已履行完毕。刘某要求退还部分票款42元无依据,不予支持。

市民乘坐动车出行。资料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火车客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载体,火车客票上一贯只有发车时间,没有到达时间,是因为火车客票并没有约定绝对明确的运送期限。列车时刻表或者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只是依据现有技术条件,在没有任何阻碍情况下,预计的旅客列车理想运行时间。

法院认为,该案中,这一理想条件因“运行前方出现信号故障”这突发因素的介入被打破。列车迟延到达,在归结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时,应充分考虑铁路运输的公益性。对于旅客来说,第一层次的需求是“走得了”和“走得安全”,第二层次的需求是走得顺畅和舒适。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满足旅客的第一层次需求。旅客也应当保持适度的容忍,理解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为保证运输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由此,涉案列车虽晚于图定时间半个多小时到达,但因途中突发信号故障所致,不能认定国铁南宁局违约。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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