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不仅是企业的形象,更是其核心资产。然而,对于众多企业而言,从商标注册到权利维护的全流程,往往伴随着专业性高、程序复杂、风险隐蔽等挑战。自行申请时,常因不熟悉法规、流程疏漏或应对策略不当,导致商标被驳回、遭遇异议甚至被撤销,不仅前期投入付诸东流,更可能错失市场机遇。
在此背景下,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价值愈发凸显。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进同成”)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标业务的深刻理解,持续为企业在品牌保护之路上保驾护航,其近期代理的一系列成功案例便是其专业实力的有力证明。

驳回复审的逆转之道:把握机会,据理力争
商标申请被驳回并非终局,驳回复审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重要救济途径。许多标注“TM”多年的品牌,其注册之路可能就卡在驳回这一关。专业机构的介入,能将一次“拒绝”转变为“沟通”和“说服”的机会。
国进同成在“驳回复审”领域深耕多年,这是其尤为擅长的核心业务领域。公司的专业价值在于,能将一次被动的“驳回”转化为主动的“权利争取”。在第768XXX28号“X山食畔 XXX SHAN SHI P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国进同成代理客户积极应对。在复审审理过程中,团队敏锐地把握程序进展,成功利用引证商标第46054435号因故被撤销的关键事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清晰论证了权利障碍已消除。最终,审查机关采纳该意见,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此案体现了国进同成在复杂程序中对法律事实的紧密跟踪与高效运用能力。

在第78XXX598号“双味全”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国进同成团队再次展现了其专业价值。面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团队没有轻易放弃,而是深入研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类别。经过精准比对与法律论证,团队成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阐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一精准的法律意见被复审机关采纳,最终使“双味全”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此案充分凸显了国进同成团队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审查实践,进行精准法律分析和有效说服的能力。

“撤三”案件中的精准出击:激活制度,清理闲置
“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是《商标法》为促进商标真实使用、清理“僵尸商标”而设立的重要制度。企业若不了解或忽视该条款,其已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对于意图申请被他人闲置商标的企业,这又是一次宝贵的机会。
在北京国进同成代理的一起针对第416XXX10号“四美国际-SINCE1979-SEAMAY INTERNATIONAL”商标的撤三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洞察与严谨操作。代理人经过周密的市场与网络调查,确认该商标在核心服务项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上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申请文件中,国进同成不仅清晰陈述了未使用的事实,更从商标功能、市场秩序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等多维度阐述了撤销的必要性。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其申请,决定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此案不仅为客户扫清了注册障碍,也体现了国进同成利用法律工具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能力。

异议程序的主动防御:筑牢屏障,防范风险
商标异议程序是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程序,是阻止他人抢注、摹仿或注册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关键防线。及时、专业的异议申请,能有效保护自身品牌纯净度与市场空间。
在针对第790XXX58号“雄果乐”商标的异议案中,国进同成代理客户主动出击。团队分析认为,被异议商标在与客户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如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采纳了上述理由,认定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雄果乐”商标在异议所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此案体现了国进同成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上的专业功底,以及通过异议程序有效排除市场混淆风险、维护品牌独特性的实战能力。

商标事务无小事,它关乎企业的生存根基与发展未来。从“驳回复审”的逆境突围,到“商标异议”的积极防御,再到“撤三”的主动清理,国进同成展现出一家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可靠与高效。面对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环境,国进同成正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品牌成长道路上值得信赖的同行者,助力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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