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芷江。尤先生的银行卡在十几分钟内发生异常消费13笔,卡内共被盗取45157.14元。尤先生马上联系了发卡行进行咨询,同时报警。为了挽回损失他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存款被拒绝,尤先生将存款行起诉!


(相关资料图)

尤先生有一张卡,平时就带在身边,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这张卡是作为日常消费用的。

事发当天,尤先生正在吃晚饭,听到手机提示音,他扫了一眼并没在意

因为正在吃饭,尤先生对手机没有仔细看,到底是谁发来的消息,但是随后手机却连续不断地响了起来。

尤先生不耐烦的打开手机,映入眼帘的提示,把他惊了一身冷汗。

原来,他的存款账户正在产生消费,查看了几条,发现全部都是同样的提示,尤先生当即意识到很可能是自己的卡被盗刷了。

看着连接不断跳出的消息,尤先生心急如焚,他马上联系了发卡行。同时报了警。

当天晚上,尤先生一夜没睡好,看着手机里的13条消息提示他非常的纳闷,自己人在家中,卡在手里,是谁取走了自己卡里的40000多元钱?

为了及时止损,第二天天一亮,尤先生赶紧把卡里的余额全部取了出来。

随后尤先生去存款行查询卡被盗刷的相关情况,存款行查出,尤先生的存款是异地跨行取走的现金。

尤先生说出了自己的情况,表示自己收到取款提示时正在家中吃饭,这一点家人可以证明。

而且当时自己也报了警,报警记录也可以查出来。尤先生表示卡一直由自己保管,密码从来没有泄露给他人,所以这很明显卡是被盗刷的。

尤先生认为,该行没有保护好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当对自己的存款损失赔偿。

该行认为,既然已经报警,那就等调查有了结论再说,因此不同意尤先生的要求。

尤先生觉得是该行在推脱责任,于是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将该行起诉,要求该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存款45157.14元!

存款卡被人异地提现 ,可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尤先生不能理解。

一、该纠纷是典型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尤先生将资金存入该行,该行出具存款卡,双方即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规定,作为储户,尤先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卡和密码,保证账号密码不泄露给他人;

存款行则应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保证储户凭本人的卡和密码进行支取。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尤先生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他的储蓄卡被异地盗刷时,本人不在现场的证据。

本案中,尤先生发现卡里的存款被盗刷,而且不是本人操作时,立即联系了存款行进行了询问,并及时报警。

而当时,涉案存款卡是在江苏南通如皋某行POS机刷卡消费的。之后民警也证实了尤先生本人事发时正在家中吃饭,且家人也能为其作证。

而涉案银行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尤先生的存款卡在异地被提取,是他本人产生的消费,或是尤先生授权他人取款。

三、发卡行对储户卡内存款被盗取未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

根据上述规定,尤先生的存款卡在发生了伪卡盗刷后,持卡人尤先生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的本息并赔偿损失的, 应予以支持。

证据证明,该行作为发卡行,发给储户使用的存款卡,安全性存在瑕疵,没有保证存款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本案中,尤先生持有的卡被复制、盗刷,说明该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伪卡有效识别。

尤先生使用的是磁条卡,法律条款已规定,各行应发放芯片卡来替代磁条卡,涉事行没有做到提醒客户及时更换芯片卡,存在重大过错。

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尤先生的存款卡被复制,导致卡内存款被盗取,该行没有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尤先生的资金损失进行赔偿。

四、制造伪卡盗刷储户存款,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制造伪卡并盗刷,属于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四款:伪造信用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最终判定,尤先生对自己的存款卡做到了妥善保管,且密码没有泄露,因此其不存在过错。

而作为发卡行,没有及时提醒储户更换更安全的芯片卡,导致尤先生的卡被复制,存款被盗取,因此该行应赔偿储户被盗取的存款。

最终一审判定,存款行于10日内赔偿尤先生45157.1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结果,存款行已对尤先生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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